本报讯(YMG记者夏丹通讯员毛蓬勃)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7月底前,烟台市将完成城镇居民保费收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以到当地的农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45周岁以下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根据规定,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符合条件到社区申报参保人可跨地区转移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需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或村(居)进行申报,要准备好相
关证明材料,即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由农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发放。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有相关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城镇居民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基础养老金发放7月底完成
目前,烟台市已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原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一体承担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具体制定工作计划,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烟台市将整合现有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资源,建立统一的经办服务机构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行社会保障卡,做好个人账户管理,方便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
此项工作已经展开,正在全面推进,参照新农保的报批程序报批和启动实施。发动投保、资格认证和开户领取等基础工作都要在7月底前完成,尽快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据悉,从本周开始,市领导小组将对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和指导。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一并纳入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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