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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孀分房产全都说了算吗?

来源:烟台晚报 2012-05-27 02:03   https://www.yybnet.net/

我能自个分了家吗?

王大娘:我今年80岁,老伴五年前就去世了。因为他生前级别较高,分了一套180平方米的住房,我们老两口房改买下。现在我的身体欠佳,这房子成了我的心病。我有四个孩子,两个在外地,两个在烟台。他们工作都不错,唯独二女儿不顺,离了婚,在企业退休,孩子也是普通工人,家庭生活挺困难。听说房子现在能值200万,我想在身后把房子留给二女儿母子俩。但其他子女都不同意,有劝的,有闹的,不得安生。我不想将来他们为这房子打起官司,伤了感情。我想立个遗嘱,想咨询一下,怎样立遗嘱才能将房子给二女儿,还不会产生纠纷。

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曹洪涛律师解答

先讲遗嘱之外

1、王大娘不能处分非自己的财产份额。王大娘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与老伴共同共有。在老伴去世时属于老伴的财产份额已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不过是继承人未分割遗产。从她的陈述中可看出她老伴未立遗嘱,老伴的财产份额就应法定继承。即由王大娘、四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推定王大娘公公婆婆已去世)。老伴的财产份额通常是房子的一半,王大娘拥有另一半。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应平均继承。即王大娘拥有此房的十分之一的继承权,加上原有的一半她共有此房的五分之三的份额。子女每人有此房的十分之一的继承权。王大娘如立遗嘱只能处分自己拥有的五分之三的房屋权利,剩下的五分之二是其子女份额,不得处分。

2、立遗嘱是自己的独立意思表示,不须他人同意。以前解答关于继承问题时曾讲过,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处分其死后自己财产的法律文书。既然处分自己的财产就与他人无关,理论上讲她可以将财产留给任何人,也可将财产不留给任何人(有抚养义务除外),甚至可将财产捐献。这些处分无须征得他人包括子女的意见。当然如商量好,大家同意、不伤和气是最好。如商量不妥王大娘可自立遗嘱,与他人无涉。

3、每个继承人都享有诉讼权,没有办法保证他们不打官司。诉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每个人只要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都可到相关司法部门主张权利,其中包括到法院民事诉讼。而起诉并不以完全正确为条件。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要看法院的审理认定情况。没有办法使其子女不打官司。即使与之签订协议不准诉讼,也因协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而无效。其实通过诉讼也不是件坏事,可以有一个说理的地方,并且由法院主持分割遗产也是解决纠纷的最有效手段。

再讲遗嘱问题

1、实质要件。通常遗嘱的实质要件为两个,一是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胁迫、欺诈。二是遗嘱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他人的财产不得处分,上述王大娘就不能处分老伴去世后应当由其子女继承的财产份额。

2、遗嘱形式。《继承法》列明了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遗嘱。

公证遗嘱是公证处对于被继承人申请,为其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公证的遗嘱。这是以上五种遗嘱中效力最高的遗嘱。如果被继承人有数份遗嘱的,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有数份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公证处的参与使得公证遗嘱基本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即使法院审理案件,公证遗嘱内容基本上可直接采信。但正因其效力最高,在做公证遗嘱时,公证处要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详细而全面考察,申请人要提供很多证明。而且对于遗嘱中处分的产权不确定、有争议的财产,不能办理公证。也就是讲王大娘要办理公证遗嘱先应当完成老伴去世后的遗产继承,从而确认自己的财产份额,方可办理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是自己书写的遗嘱,这在遗嘱中占了绝大多数。形式要件上法律规定要自己亲笔书写。现在有好多遗嘱是打印后由立遗嘱人签名的,这种遗嘱属于

有瑕疵的遗嘱,因其未亲笔书写,只是签字认可,如何认定其效力,说法不一。但是麻

烦肯定是有的。故

建议王大娘可立自书遗

嘱,但要注意亲笔书写。年纪大、手抖、眼花都不要紧,只要是亲笔书写就好。而且自书遗嘱程序简单,随时可用后面的遗嘱撤销。而公证遗嘱撤销需到公证处办理,或立新的公证遗嘱,相当麻烦。至于遗嘱内容可由律师起草,就可避免大部分法律风险。

代书遗嘱通常是立遗嘱人已丧失书写能力或不识字,但意识表示清楚,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进行见证,其中有一人代书。录音遗嘱是通过录音的形式将立遗嘱人的遗嘱记录下来,同样也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代书遗嘱是产生纠纷最多的遗嘱,立遗嘱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自愿、见证人是否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等都会成为质疑的对象。建议如有条件王大娘应自立遗嘱,如无条件可立代书遗嘱,找两个见证人最好是居委会工作人员或片警,同时还应对立遗嘱过程录音录像,结合两种遗嘱形式,应当可保证遗嘱效力。

口头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由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口述的遗嘱。只要紧急情况解除,立遗嘱人有能力立别的遗嘱,口头遗嘱无效。故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采信口头遗嘱。这里不加详述。

综上,王大娘可立公证遗嘱,但要先完成其老伴的遗产继承,方可办理自己的公证遗嘱。也可立自书遗嘱,但建议最好由律师起草,并担任遗嘱执行人。她不能将所有房产都留给二女儿及外孙,但可留给他们房屋的大部分———自己名下的份额。遗嘱不能防止诉讼,但可将财产分割明白。即使诉讼也有依据尽可能达到王大娘的要求。

律师建议

中国的传统是“生不言死”,故现实中大部分人不愿意在自己生前立下遗嘱,觉得这样不吉利。年纪大了,死亡是一个无法避免的事实,财产的继承问题就显现出来。而立遗嘱往往不是老人的意愿,而是儿女在争老人去世后财产处分时给予老人的压力。老人随着年老,对事物的判断、控制能力下降,又会出现谁说听谁的局面,这就造成为遗产遗嘱之事,老人生前麻烦不断、死后地下不安。曹律师建议:

1、遗嘱应早立,不仅老人要立,中年以上的人最好也立遗嘱,最主要的是要在自己有民事能力,能控制局面时立遗嘱,这才能保证自己的意愿在死后,得到实现。现在公民的财富积累已经很高,有许多人要处分的财产可能是天文数字,如季羡林、侯跃文在生前都没有立遗嘱,死后继承人诉至法院、诉诸媒体,相互攻击,纷争不断。恐怕没有任何人愿意在自己去世后,自己的亲人为遗产闹到如此地步。立好遗嘱,可避此祸。

2、遗嘱应秘密立。“利之所至,趋之若鹜”是人的共性。继承人自然会关心自己将来的继承份额。如遗嘱内容被其知道,获利者沾沾自喜、无利者心生怨望,自此不得安宁。以上讲到立遗嘱是自己的事,没必要让继承人知道,而且之所以立遗嘱,不用法定继承,就是要厚此薄彼,不平均分配遗产。故立遗嘱最好保密,可将遗嘱交由遗嘱继承人保管,或指定遗嘱执行人(通常是律师)保管,待立遗嘱人死亡后,再行宣读、执行。可免生前之麻烦。

3、最好立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如将来继承遗产可免去许多质疑。以上建议供读者参考。

通讯员未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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