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人员发生工伤】
两年前从某公司借调到事业单位的小李在虎年春节后的一次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虽说伤得不十分严重,但是,小李认为这是公差,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当他出院以后找到现在借调的单位时,被告知自己不是该单位的职工,工伤保险责任应当找原来单位。而原来工作的公司觉得,小李是被借调出去的,出了事再回来找自己公司担责,于理不通。两家踢了皮球:小李懵了,到底该找谁啊?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
另一起事故发生在小于身上。小于是烟台市一家劳务公司派遣到市区某电信经营企业工作的机线员,今年清明节在抢修线路时左腿骨折,初愈后,他到自己工作的电信企业报销医疗费,遭到拒绝,理由是他是劳务公司派遣来的,和电信这边根本没签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小于不属于电信企业的职工;而当小于回到劳务派遣公司交涉时,同样是被泼了一盆冷水:受伤发生在为电信企业工作期间,因此,应由电信企业负责。小于一头雾水。
【律师说法】
王智光律师指出,这两起案例相似,都面临着选择承担责任主体问题。
先说借调。在借调关系中,存在着借出单位、借入单位和被借人员三方当事人,一般是由借入和借出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双方签订借用合同,在征得被借调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借人员在借入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被借人员和原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和接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借调期间接受借入单位管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原用人单位和借入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由此可见,借调期间,工伤责任仍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只不过法律允许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本案中,小李原来工作的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与借调单位协商约定补偿办法。
再说派遣。小于是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到电信企业的,正如电信企业所言,他确实不属于电信企业的员工。劳务派遣使招人和用工分离,最大的特点就是“招人不用工,用工不招人”。它涉及到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在这三者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协议,两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受民事法律保障。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既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究竟是何关系,目前法律尚无定论。
小于的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同时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据此,如果派遣小于的劳务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基金,就由该基金支付,如果未缴纳该基金,就由派遣单位承担,如果派遣公司不承担责任,或者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小于还可以向这家电信企业主张权利,要求其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王智光律师提醒,对于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详细约定工伤的处理办法。YMG记者李珑通讯员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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