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1日,芝罘区法院依法判决烟台某印刷公司支付原员工王某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7437.50元,烟台某印刷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避而不见执行人员。
18日上午,8名法院执行人员驱车赶往文化路某印刷公司。进入该印刷公司办公场所后,执行人员说明来意,工作人员说经理不在。执行人员给经理江某打电话,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在确认当事人无法即时履行法律义务后,执行人员依法出示了执行公务证、搜查令,并在财务室搜出现金3140元。
法官又与财务人员到银行查询该公司账户,没有查到财产线索。为确保案件能够顺利执结,执行人员决定查封该公司生产设备,见执行人员动真格的,一直在旁边观看的一名员工站出来称自己是生产经理,要求与法院协商一下,能否不查封设备,暂缓执行。执行人员告诉该员工,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有立即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才能停止查封。若查封后仍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只能拍卖该公司生产设备。
随后执行人员在该生产经理带领下,来到该公司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大门紧锁,生产经理称员工下夜班后将门锁上了。执行人员耐心讲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万般无奈之下,该生产经理让员工将车间门打开,执行人员依法查封了两台设备,并告诉该公司尽快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否则法院将依法拍卖该公司生产设备。
10点半左右,执行人员又驱车赶往西南河某消防器材公司。该案申请执行人林某与某消防器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某消防器材公司安排林某待岗。经烟台中级法院二审后,维持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决,某消防器材公司支付林某待岗费7550元。执行人员夏海军多次督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该公司一直拖延不履行。
来到该公司后,执行人员出示了工作证,讲明来意。该公司员工称经理不在,执行人员通过电话向该经理讲明应该立即履行法律生效文书,否则将依法进行搜查和查封公司财产。权衡利弊关系后,该公司经理立即指示员工向执行人员支付了7550元待岗费,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新闻推荐
本报讯(YMG记者魏琳通讯员张春国)记者昨天获悉,以“找寻浪漫的春天”为主题的烟台山踏青文化旅游节将在4月29日至5月1日举行。届时,烟台山第24届相亲会也将...
烟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烟台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