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于杨通讯员树文)一张涉及11万借款的借条,竟牵扯四方,矛盾关系错综复杂。借钱的说自己不认识借条上所写的出借人,而借条上标注为担保人的公司称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借款。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有点离奇的借款纠纷案。
借钱不还,男子及工作单位一起被告
“借钱都快两年了,一直不还,我要起诉。”几个月前,市民王先生拿着一张涉及11万元的借条提起诉讼,要求借条上的男子饶某归还欠款。借条上显示的日期为2011年9月,上面载明:“今借王某人民币壹拾壹万整(¥110000元)此款我保证在2011年10月前付清,如逾期还款,每日按总款额的2%计取违约金……”上面有借款人饶某的签名并摁有手印,还加盖了某安装公司的印章。
王某称,对方承诺由其所在单位某安装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现在还款期限已过,他拒不还款。”王某遂一纸诉状将饶某和其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及违约金1万余元。
被告提供书面答辩,称不认识原告
法院依法受理此起借款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开庭当日,作为被告之一的饶某并未出庭,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书面答辩状,称本案的借款是其向赵某所借,赵某拿着事先写好的借条让其签字,虽然借条上写着的出借人是王某,但其并不认识王某这个人。当时,饶某觉的不管出借人是谁,反正借款现金是赵某所给的,只需对赵某负责,所以在借条上签了字。饶某认为,这笔借款是其个人行为,自己已经在2011年10月还给了赵某,只是借条赵某未退还。饶某在书面答辩中还称,自己通过网上转账汇款偿还赵某,有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为证。但原告王某却认为这项证据是传真件,对真实性并不认可。
借据现蹊跷印章,一被告认为有假
收到法院通知后,饶某所在单位———山东省某安装公司觉得不可思议。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公司从未授权作为被告之一的饶某向外借款,也从未承诺过对其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该公司指出,借条上“山东省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到期不还由烟台开发区法院管辖”等字眼与前述字体相比略小,应是后加的,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也与公司的真实印章不符,所以主张该笔借款与公司无关,即使是真实的,也是饶某的个人行为。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对此,王某称,自己认可该句话与借条其他内容确实不是同一时间形成的,是打好借条后,王某要求饶某提供担保人时,由饶某拿着公司印章在借条上补充的这部分内容。
司法鉴定为公司洗脱不白之冤
经该安装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借条中“山东省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被告某安装公司的备案印文、现使用印章的印文均不是同枚印章盖印。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饶某虽未到庭,但通过他提交的书面说明,能够认为他在借条上签字摁手印时,已注意到出借人为王某,且饶某也已实际拿到了这笔借款,所以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明确,饶某理应偿还借款。饶某称这笔借款已归还给赵某,但出借人未返还借条,这与常理不符,饶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在2011年10月偿还给赵某的10万元,就是这次所涉及的借款。鉴于王某仍持有借条原件,所以王某要求饶某偿还该笔借款,应予支持。此外,王某所要求的1万余元违约金也得到法庭的支持。
借条中加盖的印章并非饶某所属公司的真实印章,该安装公司对借款、违约金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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