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史崇胤通讯员王婧)记者昨日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获悉,市综治委、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拟表彰2013年度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本次表彰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发生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内,符合《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条件,事迹特别突出,尤其是在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方面表现突出、事迹感人的人员。
各地综治部门审核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由县市区综治办整理相关书面材料,填写《烟台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审批表》,包括新闻媒体报道材料,报市综治办综合科。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可以积极向当地综治部门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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