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深读者对这部信访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近日,本报专访了市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杨波,就《条例》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记者:与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外地信访法规相比,山东省这部《条例》主要有哪些特点?
杨波:这部《条例》是山东省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体现了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当前信访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信访渠道入口过宽、信访机构职责不明、信访人权利义务不清、信访事项分类模糊、信访秩序管控困难等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着力从立法层面推动问题有效解决。二是体现了法治思维。通篇贯穿了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理念,严格贯彻“诉访分离”制度,严格贯彻法定救济规则,严格依法维护群众权益,严格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强化了法律在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维护信访秩序中的权威地位。三是体现了改革创新。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最新成果,如“阳光信访”、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依法逐级走访、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统筹督查督办等;同时,也充分吸收了山东省各级特别是基层长期以来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体现了地方特色。四是体现了先行先试。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现有信访工作法规政策体系中的空白问题及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作了创新性规范,如信访事项办理终结、信访违法行为处置等,使山东省信访立法具备了一定的前瞻性,为国家层面信访立法积累了经验。
记者:《条例》提出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制度。您认为,对于群众来讲,实行这一制度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杨波:“诉访分离、分类处理”是《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核心制度之一。一方面,它厘清了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分别规定了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明确了受理清单;另一方面,排除了不能通过信访渠道解决的事项,即依照《条例》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信访部门不予受理,而是要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对信访群众来讲,实行这一制度的最现实意义,就是使反映投诉请求的路径更加清晰,可以方便信访人“按图索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投诉请求,无需“多头信访”、“来回奔波”。换言之,通过实施这项制度,可以进一步厘清各种救济渠道的职责边界,让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调解、信访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从而更加有利于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需要指出的是,突出“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不是不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而是为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尊重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和行政执法程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先地位,引导群众更多采用法律手段定分止争,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记者:“阳光信访”是《条例》的一大特色。与传统的信访方式相比,将给信访群众带来哪些便利?
杨波:所谓“阳光信访”,它的核心是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里需要澄清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就是认为“信访就是上访”、“只有写信、走访才叫信访”。其实,网上信访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信访形式,并且与传统的写信、走访等形式相比,群众通过网络渠道提出信访事项,不仅不受时间、空间、人数的限制,而且有利于减少信访成本和奔波劳苦之累,可以说是省心省力,是目前最为便捷、最为高效的信访形式。如果大家认真学习《条例》就会注意到,在“信访渠道”一章,网上信访的条款位置要优先于走访条款。这其实就是一种导向,就是要积极鼓励和倡导群众通过网络渠道提出信访事项。从工作实践来看,烟台市网上信访工作开展是比较好的。今年6月份,全国网上信访工作会议在烟台召开。目前,烟台市已经高标准建成了市、县、乡三级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并启动了市、县两级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实现了信访事项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特别是群众通过网上信访受理平台提出信访事项后,可以通过平台查询所提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使整个办理过程全部晒在阳光之下,非常公开、非常透明。同时,这也能有效地倒逼相关职能部门提高信访事项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所以说,通过网上信访,不仅群众“访”的速度加快了,国家机关“答”的效果也在提升。目前,网上信访已经逐渐成为烟台市群众信访的主渠道。
记者:《条例》对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作出了哪些规定,您能不能具体介绍一下?
杨波:《条例》对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主要作出了四方面规定:一是要求依法逐级走访。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越级上访”,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二是要求实名走访。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三是要求定时定点走访。信访人应当在国家机关公布的接待时间、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四是要求集体走访推选代表。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如果信访人确实需要通过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以上四点要求是必须遵守的。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对信访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杨波: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坚持权利本位,坚持以权利的实现带动义务的履行,是《条例》坚持的立法原则。《条例》在总则之后首先规定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章,明确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同时,作为信访人也应当认识到,《条例》既是保障自己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自己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不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单来讲,就是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违法信访行为也会受到依法追究。
记者:近年来,信访活动中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对信访秩序造成了很大冲击,《条例》对于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有哪些举措?
杨波:在信访活动中,大多数信访群众是能够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的。但也要看到,少数人以极端方式缠访闹访,甚至采取违法犯罪等过激行为表达个人诉求、向党委政府施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条例》对于这一问题态度是鲜明的,即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处置。对此,《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信访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公共秩序、信访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信访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实施“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十一种情形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YMG记者)
新闻推荐
大小新闻发出“文e少年”招募令, “文e少年”将获阶梯式成长训练及众多福利
本报讯(大小新闻记者赵伟业)你的孩子热爱写作吗?你想看到孩子的文章被发表吗?你渴望孩子能够得到最专业的作文培训吗?看这里,大小新闻统统满足你!为丰富小...
烟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烟台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