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烟台市植物园项目征用莱山街道办事处南村土地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曲某某明知政府不允许在被征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情况下,与协助政府完成征迁工作的莱山街道办事处南村村委主任姜某某、村委副主任齐某某共谋(姜某某、齐某某另案处理),由曲某某在莱山街道办事处南村一块集体空白地上抢栽樱桃树并打井。后经姜某某、齐某某现场清点确认上报至莱山街道办事处,并将该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登记在曲某某名下,后曲某某取得补偿款,全部用于其个人消费。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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