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林讯6月22日下午,经过驻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第一调处中心的公安交警、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的联合办公,一起棘手的交通事故纠纷理赔工作得到圆满解决,事故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肇事方当场履行赔偿责任。
2012年2月18日11时40分左右,68岁的卢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行驶至玉林市区苗园路294号门前路段时,与吕某驾驶的桂AJD665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过住院治疗,5月2日卢某出院,花去医药费4.134万元。随后,双方就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协商。
一开始,双方围绕事故赔偿金额互不相让。此次事故产生卢某医疗费用41342元、后续治疗等费用14034.2元、车损修复费1200元。按照事故责任认定,该起事故中吕某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需向卢某赔偿46037元;卢某负次要责任,自负30%。卢某家属认为,人被车撞伤了,还要自己掏钱治疗,因此不服,也不认同交警对赔偿金额的计算结果。
调解中,交警部门不是直接把案件移交了事,而是为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把调处中心的资源充分发挥出来,请来了驻调处中心的玉州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玉州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的法官和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对案件进行四家会诊。人民调解员站在中立方的角度,向当事人阐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引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问题;法官对该案如果走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所需时间、结果做了详细说明,并指出,即使是通过行政调解或者人民调解的协议,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之后,一样具备法律效力。检察官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与调解,有力地消除了当事人的不信任以及对法律认识的误区。总之,四家部门一起办公,围绕着该案件的难点问题,逐一解决,使当事人心中的疙瘩解开了。
经过2天的联合办公,6月22日下午,该起事故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事故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肇事方吕某当场把赔偿金交到卢某家属手上。
据了解,今年以来,驻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第一调处中心的公安交警、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经常联合办公,有效化解了一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好评。(林增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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