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王健)在榆林“民告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将可能出庭应诉。日前,《榆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榆林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印发。根据《规定》,出现本年度该机关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等情形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该《规定》已从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同时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范围,包括榆林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根据《规定》要求,出现以下情形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包括本机关本年度应诉的第一起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案情较为复杂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负责人出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案件和确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出现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不履行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的;不依法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的;不整改本机关存在的不依法行政问题,导致因同类问题再次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和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行为时,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据了解,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榆林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还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胜诉和败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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