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黄金周将至,玉林市2.5万家小微企业将会收到一份大礼。从10月1日起,小微企业所享受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这是国家年内第二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
由于新规从10月1日起才实施,2015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究竟如何计算呢?为此,记者采访了玉林市国税局,为大家解疑释惑。
减税额由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
记者从玉林市国税局了解到,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并及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据了解,为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次扩大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已是近年第5次调整相关政策。
玉林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扩大到了所有小型微利企业,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之一便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
国庆前后成立企业缴税数额不同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如何享受优惠?根据新规,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优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记者注意到,对于2015年度新办的企业,新规规定自税务登记之日的月份起,计算经营月份。中间出现临时歇业等情形的,不扣减经营月份。也就是说,哪怕是月末最后一天成立,也视为经营月份开始计算。这也意味着,10月1日前后成立公司,所享受到的优惠也不同。
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10月2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该企业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50%×20%=2.5(万元)
而在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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