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明确说了,钱是借给公司的,但总经理就是不将借款交给公司。为了追回钱,公司只好将总经理告上法庭。
事情是这样的。
2013年2月,玉林某公司与杨女士经过协商,杨女士同意借款49万元给该公司。同年2月18日,公司通知杨女士将借款49万元直接汇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的账户。
接到通知的第三天,杨女士便将借款49万元汇入了刘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后来,公司通过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归还了借款49万元给杨女士。
原本,借款事宜就此告一段落。可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引发了一场官司。
49万元转到刘某某银行账户后,刘某某没有将钱提取出来交还给公司。公司几经追索无果,只好于今年3月将刘某某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刘某某返还49万元并支付利息。
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刘某某未到庭也未抗辩。杨女士出庭称,49万元借款是借给公司的,对于公司的诉求及事实理由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玉林某公司向第三人杨女士借款后,杨女士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将借款49万元汇入其指定的刘某某的银行账户,但刘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没有转给公司,事实清楚。刘某某取得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近日,玉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刘某某返还玉林某公司4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记者陈梅通讯员张安彬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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