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自2010年5月30日在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0月15日,公司无故将刘某辞退。后刘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公司给个说法,双方协商无果。最终刘某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那么怎样计算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分析: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支付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
理由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针对的是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上述三种情形是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超过一年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实际未签劳动合同时间支付二倍工资一直到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情况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的计算期间以11个月为上限。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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