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三年前,张先生租赁他人的一套房屋,用于经营商品买卖。由于觉得室内过于简陋,遂对该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计支付装修费用五万元。该房屋租赁合同将于2013年年底到期。但现在该房屋面临拆迁,张先生已经无法再继续租赁经营。对于张先生所支付的五万元装修费,张先生与房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咨询:该装修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律师分析:张先生与房东所发生的租赁房屋内装修投入纠纷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处理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以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具体法律实务中,首先,应当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结合此类纠纷的特点处理。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对于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充分尊重其约定,该约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已经附属于房屋的装修装饰如果拆除可能损害房屋的,一般应当归出租人;非固定装修装饰可以拆除的,由承租人拆走,但不能对房屋造成损害。一般情况下,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约的,装修装饰物应当归出租人。
其次,在确定责任分担时,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是出租方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合同对装修装饰物没有约定时,应当由出租方对承租人的装修装饰做出适当补偿。如果合同无效的则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即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与房东之间的纠纷可以根据以上原则处理。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工作,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之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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