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许莲)今后,淄博市的行政执法证件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统一到本机关法制机构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任务完成后,交回本机关法制机构。这是市政府办公厅新公布的《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下简称新《办法》)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今后,没有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将不再保管执法证件。
新《办法》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审验、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范。根据新《办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和检举。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每2年审验1次,未经审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新《办法》规定,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转借。行政执法证件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等9种情形,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新《办法》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证件载明的执法区域内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使用行政执法证件。如出现超越执法权限、执法区域造成不良后果等11种情形,可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逐级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决定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新《办法》自现在起施行。2004年8月2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4〕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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