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常旭)4月22日,淄博市公布《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规范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以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该预案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凡淄博市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临灾应急处置工作和灾后抢险救灾,均适用于这一预案。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
预案将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2小时内速报当地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6小时内速报当地区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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