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淄博市妇联、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案情简介】
彭某(女)与艾某(男)于2001年结婚,婚后于2003年生育一子阳阳。后来彭某与艾某因感情不和,他们于2005年离婚,阳阳由彭某抚养,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阳阳的爷爷奶奶经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7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艾某父母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良影响,对艾某的父母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阳阳。但阳阳的爷爷奶奶对彭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阳阳所在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阳阳吃。彭某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吃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阳阳的爷爷奶奶认为,他们去看望自己的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对彭某的起诉行为感到难以理解,他们想知道自己对阳阳是否有探望权?
【律师解答】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的主体是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但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权呢?这就得另当别论了。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如果小孩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在再婚后,对小孩原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异议,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探望权。
本案中,阳阳的爷爷奶奶在被探望人之母即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认为探望孙子是无可非议的,不体谅彭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彭某的监护权,已经违反了新《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陆宁联系方式:1390533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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