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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撞人后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川江都市报 2019-08-16 00:38   https://www.yybnet.net/

◎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整理

案情回放:今年4月,邵某通过手机APP,租赁某科技有限公司共享汽车一部,在驾驶途中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十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起诉要求邵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保险公司等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邵某表示,对于车辆的使用性质及投保情况,自己扫码打开车门前完全不清楚,打开车门后车内也没有明显提示,驾驶证及保单中记载的信息有很多专业术语,自己也不了解,即使了解里面记载的信息,但车辆已经开始计费,若此时关门下车则要白白损失十几元钱。如果保险公司拒赔,实际上是把风险转移给了用户。因此,邵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也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表示,共享汽车属于营运车辆,行驶路线、驾驶人员不固定,各驾驶人对车辆性能掌握参差不齐,车辆风险明显高于私家车。邵某驾驶的车辆是按照“非营业”投保的,投保时某科技有限公司告知保险公司是租赁给大客户用作公务用车但该车实际用作共享汽车,这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

律师说法: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业务,在投保时是批量办理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面对批量投保需求,理应对车辆用途尽到审查义务。实际上,通过保险公司当庭的陈述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核保的时候十分清楚该车辆是用于租赁的,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按照“非营业”的使用性质来投保,应该说双方对于将涉案车辆性质确定为“非营业”并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是形成了一致意见的。车辆投保后,实际上也是用作共享汽车也就是租赁,车辆用途、使用性质与投保时的约定并没有发生改变,保险公司主张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是不成立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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