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人民币买卖主体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人民币买卖价格应遵循市场供求规律。人民币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记者了解到,根据现有法规,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纪念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对于不符合人民币生产质量标准的流通人民币,持有人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兑换。
央行指出,人民币买卖主体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人民币买卖价格应遵循市场供求规律。各类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因为不是法定货币,不得称之为人民币、纪念币,不得使用货币单位,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
记者 蒋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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