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有张P银行的信用卡,最近他不经意间发现竟然有两笔大额消费开通了“分期还款”,每月要还300多元手续费,可他却不记得自己什么时候开通了自动分期业务。记者了解到,像张先生这样的信用卡客户还有不少,涉及的银行也远不止P银行一家。
(9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在有关信用卡分期还款的消费纠纷中,持卡人和银行往往各执一词。持卡人大都表示自己对开通信用卡分期还款服务并不知情、并无印象,也未同意或授权银行提供服务,而银行一方则表示系持卡人自行开通,或持卡人授权开通。但实际上,一些银行确实存有默认勾选开通信用卡自动分期服务的问题,在今年7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通报的某银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六类违法违规问题中,就包括默认勾选信用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问题。
退一步讲,即便确由客户自行勾选了分期还款服务,也不能排除银行的侵权嫌疑。信用卡分期还款服务收费标准不低,并不是什么免费服务,消费者有全面、重点、深入了解的权利,银行在签订相关格式类服务协议时负有向消费者重点说明、显著提示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很多消费者都发起投诉,称对勾选分期还款服务条款毫无印象,就充分说明相关银行并没有履行足以让消费者明晰该项服务各项责任和风险的重点提示、告知、说明义务。
更让人无奈的是,消费者上分期还款的船容易,下船却难。有的银行为消费者开通分期还款服务时零条件、零成本、高效率,而消费者想要解除服务条款时,银行方面又要手续费,又要违约金,又要审核,让消费者承担了过重的责任,对消费者很不公平,很不合理。
平心而论,信用卡分期还款不仅可以为银行创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或减轻消费者的消费压力。但再好的事也得以消费者知情自愿为前提,信用卡分期还款不能成为“分期侵权”。银行必须坚决杜绝默认勾选、诱导勾选、替代勾选等操作,完善服务签约流程。当然,消费者也应擦亮眼睛,在选择分期付款服务时多点耐心,多看看有关条款,别盲目勾选。李英锋/文陶小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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