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10月8日至10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在互动栏目中,针对网友的提问作出答复。记者对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整理。
3C许可证被暂停期间可以生产销售产品吗
问:需要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如果在3C许可证暂停期间应当停止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那么在3C许可证被暂停之前所生产出的相关产品,是否可以继续流入市场进行销售?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二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在证书暂停期间或注销、撤销之日起能否销售,要看产品是否符合认证要求。产品是否符合要求,由认证机构负责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在暂停期间或注销、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销售。
信用修复后为何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问:我司在2020年12月25日违反了《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罚款叁万元整;在2020年12月10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企业通过整改对企业信用进行了修复,并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通过信用办将信用修复统一纳入省公共信息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现在在信用中国已经没有这条处罚记录,经过咨询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后台已经消除,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该条处罚记录依然存在。那么,在信用中国平台里信用已经修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的处罚记录怎样消除,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之规定,请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企业标准适用问题
问: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对于无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国标、行标、地标)的物质,企业制定了企业标准,按照程序制定的企业标准其法律效力如何?目前,存在一种现象:企业利用企标,把本该纳入固体废管理(甚至是危险废物)的物质当成副产品外运,逃避监管,可能导致污染环境的现象。若是企标有效的话,如何区分是固体废物还是副产品?
答: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如果发现企业标准有违反《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被价格欺诈应当如何投诉
问:我是一名进行期货交易的个人金融消费者,期货公司勾结中间介绍商,在收取我的中介服务费时实施了价格欺诈,主要是提供中介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未执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我应当向市场监管局的哪个部门举报投诉?我是否可以主张三倍赔偿?具体适用哪些法规?
答:《价格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建议通过12315平台进行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罗安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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