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监管关注到部分券商与“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并下发通报文件,明确了此类活动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应的监管要求。
文件明确,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两种模式:
一是开户引流,即投放开户链接模式,即通过微信“大V”投放开户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开户链接转到相关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操作。在付费方式上,主要是通过支付广告费的形式付给“大V”。该做法在形式上与开户数量不直接挂钩,但实质上仍是按照实施效果,如点击量、投放时间等付费。
二是直播,即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公司品牌,对国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点评等。
此外,该通报文件除了送达证券公司外,也送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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