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现实中,劳动者因为离职文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不在少数。看似“差不多”的文书内容,在维权时却会带来“差很多”的结果。律师提醒,劳动者离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离职文书,对于格式条款,要敢于提出疑问,谨慎签字。(1月24日《工人日报》)
年末岁初,是离职高发期。媒体此时集中披露多起涉及离职文书的劳动纠纷案,用意显然是提醒劳动者“避坑”。笔者以为,这种以案说法,也是提醒有关方面去“填坑”,只有“避”“填”并举,才能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报道显示,劳动者掉入离职文书“陷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因为图省事套用网上有漏洞的辞职报告模板,结果吃了亏。一个案例是,劳动者套用模板离职报告多写“请批示”3个字,结果赔了公司2.9万元。可见,劳动者简单、马虎、不懂法操作的代价很大。
另一种情况是,某些企业以“统一模板”为名,埋“坑”套路劳动者。如沈阳某企业员工离职时,企业提供统一模板的《离职申请书》让签字。劳动仲裁时,《离职申请书》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一句成为关键证据,导致仲裁庭没有支持员工关于补发加班费的申请。
不管企业玩什么花招,离职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都应该谨慎对待。首先,应该学习、研究《劳动合同法》规定,或向律师、工会、劳动部门咨询。也就是说,“避坑”首先在于劳动者自己。但不是每个劳动者都是懂法之人,所以不能光靠劳动者“摸石头”。
这就需要外力来助阵。比如,企业应该规范管理每个环节,不能总想着算计劳动者。再比如,各级工会、劳动部门也要对离职文书“陷阱”说“不”,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劳动部门不妨制定统一模板离职文书,详细注明对应情形,指导劳动者使用。
另外,无论是劳动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都不能简单依据离职文书来裁决,还应该参考其他事实和证据。比如说,对劳动者直接套用网上模板的,或企业提供统一模板的,应该问明情况、公平裁决。毕竟,作为社会公平最后的守护者,不能被一纸离职文书完全左右。对于故意坑害劳动者的企业,劳动部门应介入调查,对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劳动仲裁或司法机关裁决时也要对不良企业适当惩戒。简言之,离职文书“陷阱”需要各方合力“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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