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方便高楼层居民,但低楼层居民反对的声音同样不少。近期,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八旬老人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后申请补交出资使用的案件。
旧楼加装电梯
老人持异议未出资
业主郭某已 80岁高龄,居住于广州市荔湾区一栋9层住宅内。因该住宅年代久远且未配备电梯,居民上下楼较为不便,该楼业主于2017年至2018年间共商加装电梯事宜。但郭某因持异议未实际参与出资。
2018年6月,电梯集资完成,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单位依照设计方案加装电梯。一年后,电梯完工并交付使用,前期参与筹资的业主通过刷电梯卡的形式使用该电梯。
申请乘用电梯遭拒
老人无奈诉至法院
郭某因居住在三楼,且已80岁高龄,步行上下楼梯有诸多不便,因此,在加建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缴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谢某等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持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反对郭某使用电梯。
郭某遂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在按已有加装电梯集资方案支付10077元的费用后,拥有对新建电梯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老人用梯确有需
付款后就可搭乘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其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据公平原则,要使用电梯的前提是交纳集资款,故法院判决由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10077元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一审判决后,谢某等32户业主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增设电梯系共有
业主均享使用权
从案涉电梯的物权归属及权利内容上来看,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法官认为,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对于其他业主而言,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郑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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