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但因没有把握好分寸,发生纠纷进而对簿公堂成冤家的也不少。
谭某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某沿街商品房11号4楼和5楼房屋所有人。吴某系该商品房11号1楼及3楼房屋所有人。经查,该11号1楼与2楼共同构成通道、楼梯使用,且系通往4楼、5楼的唯一通道。自2020年起,吴某将该1楼通道锁闭,导致谭某无法通行。多次协商未果,谭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给予其通行便利。
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就其所有的位于柯城区某沿街商品房11号楼1楼房产为谭某提供通行便利。吴某未上诉,并主动打开通道。
法官说法邻地通行权应当予以保障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
作为权利的延伸,相邻权利人应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一是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有老路的走老路,相邻权利人不得任意拓宽;没有老路可走的,新设通道应以能够通行为限。如果是季节性通过邻地,可不留固定的道路。二是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从邻地上通行时,应当小心谨慎,不得践踏青苗或毁损地上附着物。三是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路线通行。四是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周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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