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在国内很多城市中,不少人想通过买法拍房,增加购房数量,而现在,这类钻限购政策漏洞的办法已经行不通了。日前,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依法审理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案件,要落实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法遏制“借名买房”“法拍房”炒作。
根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同时,《规定》明确指出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其具备购房资格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法拍房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规定》还指出,如果出现流拍,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意味着,在制度层面,新规不仅明确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而且明确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202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明确指出,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 “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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