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0月,吴某驾车行驶过程中与杨某(72岁)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杨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杨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同时,要求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西省贵溪法院上清法庭受理起诉后立即行动。鉴于吴某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不同保险公司承保,各方对赔偿金额异议较大,为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承办法官多次与两家保险公司及吴某展开沟通协商。经过悉心调处和耐心劝解,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杨某各项损失102089.6元、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付杨某医疗费40633元、吴某赔付杨某非医保用药医疗费等损失14037.22元。当事各方对调解协议共同签字确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荣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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