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子女的家庭环境下,很多父母为了维系家里各方平衡和养老问题,针对子女提出的立遗嘱问题会采取“模棱两可”态度。26日接到市民宫先生的来电,他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哥哥并没有赡养,但在母亲过世后却拿出了一份遗嘱,证明房产全部给了哥哥。宫先生很伤心但同时也采取各种措施,想要回属于自己该得的遗产。
迟大国律师介绍,在实践中,当事人常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机构对遗嘱上的被继承人的签名进行鉴定。但因被继承人已死亡,且生前留下的可比对样本不足或对方不认可等原因,导致鉴定难以进行,遗嘱真伪性难以认定。
接听热线过程中,有市民咨询打印遗嘱的效力,迟大国律师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打印遗嘱纳入到生活范围之内,《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在形式上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否则,容易导致打印遗嘱无效。老年人在保护自己的权益方面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随着子女对自己赡养的行为、方式和满意度的不同,老年人不但可以修改,撤回,变更所做的遗嘱,还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生养死葬等养老问题委托给他人,这样更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女士或者男士觉得自己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而沾沾自喜。迟大国律师分析,首先,尊敬赡养孝顺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只有你孝敬对方的父母,对方也才能孝敬你的父母。同时,你孝敬老人,也给你的孩子做出了榜样,会给整个家庭带来积极善良的生活氛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同时,为了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民法典》第1129条也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给予了确认,是对优良传统的褒扬。同时,民法典新规定了在遗产处理时,如果有怀孕的胎儿,应当在分割前,保留胎儿的份额,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完善性,合理性和前瞻性,有利于社会稳定、家庭和睦,以及婴幼儿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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