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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惠民政策选登

来源:民族日报 2018-10-11 09:43   https://www.yybnet.net/

农村低保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一类保障对象: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膜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类保障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增加刚性大额支出或因遭遇急难变故增加急难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首先给予医疗、临时等专项救助。经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要酌情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农村低保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一、业务名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依据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实行四类施保。

三、保障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参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确定本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2018年1月起,农村低保月补助水平一类310元/人、二类290元/人、三类84元/人、四类58元/人,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农业户口,并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交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下列9类家庭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瞻(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瞻(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瞻(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不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

五、受理渠道: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

六、审批程序:实行“户申请、乡受理、入户查、社选评、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认定程序。具体为:

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户主或委托社区(村委会)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并征求村(社区)委会意见;以村(社区)为单元,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认定拟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社(居)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民主评议结果,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举报投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审核会议,确定拟保对象和拟保类别,作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市)民政部门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等,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复核抽查后,召开审批会议,按规定程序审批申请人低保资格和保障金额,审批结果在乡镇(街道办)、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保障对象,颁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发放保障金。

七、其他情形:1、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执行有效期限管理制度。一、二类保障对象有效期2年,三、四类保障对象有效期1年,在低保证上标明有效期限,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享受农村低保的困难家庭须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3、采取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依法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文件依据:《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14年州政府令第53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程序

一、业务名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三、供养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要的费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2018年1月起,城市特困供养标准7566元/人。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年补助标准6432元/人,农村特困分散供养年补助标准5178元/人。

四、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特困人员供养需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五、受理渠道: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

六、审批程序:实行“本人申请、入户调查、审核审批”认定程序。具体为: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村(社区)公示;县市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在村(社区)公布。

七、其他情形:1、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进行公示。2、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3、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4、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5、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6、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7、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供养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供养,依法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供养资金和物资等并处以非法获得救助供养款额或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文件依据:《临夏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临州府发[2016]129号)。

低保有效期管理标准程序

一、业务名称:城乡低保有效期管理。二、管理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三、四类对象。

三、管理规定:农村低保一、二类和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实行2年有效期,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实行1年有效期,在低保证上标明有效期限。

城乡低保对象有效期到期后,县(市)民政部门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提前一月发布到期公告,并以正式文件下发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到期公告2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醒目位置张贴到期公告,通告城乡低保对象到期相关事宜,公布到期城乡低保对象名单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保障类别、保障人数、月补助标准、季补助资金、年补助资金、有效期截止日期、查询电话等,并通告低保申请受理单位,申请受理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由村委会(社区)负责,逐门逐户送达城乡低保有效期满告知单并签字确认,确保每一户原低保对象和需要申请低保的其他家庭知晓。

有效期满需要续保的原低保对象和需要申请低保的其他家庭,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

四、审批程序:农村低保严格实行“户主申请、经济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的认定程序;全面实行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认定。

城市低保严格实行“户主申请、经济核对、复查核实、听证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的认定程序;全面实行居民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核对认定办法。

申请城乡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街道)便民大厅“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社区)进行申请。

有效期满需要续保的原低保对象,必须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并提供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变化情况说明材料;第一次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必须提交书面低保申请书,并提供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说明材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在受理城乡低保书面申请后,委托县(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属于甘肃省“9类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和“14类不得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低保收申请条件的具体情况并签字确认。

自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后的7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政办、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村(社区)干部,共同开展对符合城乡低保申请条件家庭的入户调查、核查核实和邻里访问,全面核实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社区)为单元,主持召开由民政办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村(社区)干部、民主评议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会议,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严格执行调查人员提交相关情况、民主评议代表评议、无记名投票、当场唱票宣布结果等议程,拟保对象必须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并对“贫富民主评议排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自完成入户调查工作和民主评议(听证评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完成农村低保“3+1”综合测评,编制《申请农村低保家庭综合测评表》;

依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编制《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收入财产统计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村低保最终的倒排序名单和城市低保最终的审核名单,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同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拟保对象,上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查审批。

县(市)民政部门自签收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根据城乡低保名单材料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原则上对续保的不再进行复核抽查,对新纳入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复核抽查;专题召开审批会议,按规定程序审批申请人低保资格;根据《甘肃省民政厅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四类施保”21条界定标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保障类别和保障金额;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基本没有收入的家庭确定为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尚有一定收入的家庭确定为差额保障对象。

县(市)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审批结果在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同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续保的城乡低保对象在原低保证上加盖有效期限印章,新纳入的颁发《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在低保证上标明有效期限,并于审批之日下一月起发放保障金。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长期公开公示新一轮纳入城乡低保对象名单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保障类别、保障人数、月补助标准、季补助资金、年补助资金、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查询电话等。

五、其他情形:坚持应退尽退、应保尽保,核查退出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低保对象;清理退出人情保、关系保等不符合低保条件人员;全面落实对“有轿车、有商品房、有工商营业执照、有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乡村干部等“五类”不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的清理工作,依法追缴违规领取的低保金;按规定程序,及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整改低保遗留问题,对“拆迁征地户整体纳入低保”的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分类造册;经过经济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正常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在村(社区)公开公示所有已退出城乡低保人员名单信息并详细说明其退出低保的原因;由村委会(社区)负责逐户送达退出低保通知单并签字确认。

倡导城乡低保对象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城乡低保有效期管理中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文件依据:《临夏州城乡低保有效期管理办法(试行)》(临州民发[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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