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荣、郭晓晋、郭波、郭涛:
本机关作出的《槐荫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槐荫政房征补决字[2020]4号)(下称《补偿决定书》)已送达你们,但你们尚未履行《补偿决定书》的内容,在六个月内你们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法定期限已届满。鉴于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槐荫区人民政府提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补偿决定书》,至槐荫区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第八工作组(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德兴东街790号房屋征收工作组,电话:13553190023)与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手续,并将济南市槐荫区德兴街75号4号楼1单元202室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移交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拆除。
如你对此催告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三日内至工作组(地址、电话同上)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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