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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 妻子有没有义务偿还?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2019-01-14 03:2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苏叶

案例一:2015年9月,王某以购买建筑设备为由,向谢某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3000元,借期1年。2016年8月,王某在施工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王某死亡后,谢某向其妻子张某多次主张还款之事,但张某坚称从未听王某提过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并且二人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自己不应该偿还。债权人谢某无奈之下,将王某之妻张某诉至法院索债。

酒泉市瓜州县法院办案法官在开庭过程中了解到,王某夫妻二人虽已分居多年,但有一个儿子一直由张某照顾,夫妻二人经济并未完全独立,也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谢某自愿放弃8000元,张某在2018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1.5万元。

案例二:小军与阿花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5日前,小军向亲戚小王借款1万元,小王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转账至阿花的账户内。2015年1月5日,阿花因烧伤住院,小军向小王借款1万元,同日小王再次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转账至阿花的账户内。2016年1月3日,小军再次向小王借款5万元,用于偿还其向许某的借款。因为没有打借条,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小王将小军、阿花夫妇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小王诉称的小军、阿花向其借款7万元是否属实”。法院经审理后分析认为,原告小王向小军、阿花借款虽无借据等凭证,但结合原告小王陈述及其提供的客户交易明细单可以反映出,该款项先后三次转入阿花的银行账户,且小军对上述事实亦不持异议,故可以认定小王主张被告向其借款7万元属实。对于阿花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因阿花并未就其对借款不知情一事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小军向小王借款7万元,属于小军、阿花的夫妻共同债务,阿花对上述借款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故判决,小军、阿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小王偿还借款7万元。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后未还,债权人上门索债,一方却以自己不知情,该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还债。借款纠纷中,夫妻之间这样抗辩能否成为其拒绝还款的理由?对此,记者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为大家释惑。

记者:夫妻之间有一方不承认借款能否成为其拒绝还款的理由?

姜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及补充规定,夫妻对债务是否知情和是否用于共同家庭生活是判断属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关键。

记者: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姜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去上述情形,如果夫妻中的另一方对借款知情且同意,借款实际用于家庭生活,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姜律师提醒,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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