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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遛狗不拴绳,违法!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2021-04-22 01:45   https://www.yybnet.net/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2010年6月,赵某某去孙某某的养鸡场给工地灶上买鸡蛋,由于孙某某的鸡场没有围墙,赵某某走向孙某某住处时,被孙某某家饲养的狼狗咬伤,在挣脱时摔倒,导致左胳膊肘关节脱臼。孙某某夫妻当时听见赵某某的惊叫声和狗的狂吠声,赶紧出来将赵某某送到榆中县中医院处理受伤脱臼的左肘关节,后又到县疾控中心处理伤口,注射狂犬疫苗,并支付医疗费。赵某某由于被狗咬伤不能正常干活打工,认为孙某某应该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某所办鸡场饲养的大型烈性犬,咬伤前来购买鸡蛋的原告赵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孙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赵某某进入被告鸡场应打招呼喊叫主人,作为陌生人进入陌生环境应有注意安全意识,不致损害事件的发生。本案中,赵某某疏忽大意,没有安全意识,有过失,故应适当减轻孙某某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赵某某所受经济损失由被告孙某某承担80%,原告赵某某自行负担20%。

现如今,饲养宠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但很多人却不注意文明饲养,比如在平日里遛狗时不给狗拴安全绳、不处理动物粪便等等,导致宠物伤人、撞人等事件频发。那么,遛狗不牵绳违法吗?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承担呢?被流浪狗咬伤后,受害者该如何维权?对此,记者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一起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即将在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在饲养动物方面具体有哪些规定。

记者:遛狗不牵绳导致伤人违法吗?

姜律师:违法,5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对于多次违规者处以高额罚款或者没收犬只。

此外,《民法典》明确了饲养动物致人损伤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记者:新的《动物防疫法》对养犬做了哪些规定?如果不遵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姜律师:5月1日起将要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养犬的禁忌做了明确规定,除了牵绳外还应定期接种疫苗并佩戴犬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还应定期接种狂犬疫苗。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可能被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还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记者:《民法典》对饲养动物导致损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姜律师:《民法典》明确了饲养动物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划分以及相关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针对一些人可能饲养烈性犬或者其他危险动物作为宠物的,同时对周围人的人身健康存在威胁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饲养危险动物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没有免责事由。

记者:被流浪狗咬伤后,受害者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姜律师:大街上流浪猫、流浪狗随处可见,也经常有人喂养这些无家可归的“毛孩子”。但如果喂养流浪动物的方式不对可能会给自己与他人惹麻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来说,有3种情况:一是被遗弃的流浪狗伤人,原主人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没有饲养人的流浪狗伤人,管理人应当担责;三是流浪狗在小区内伤人,可视为物业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相关负责人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同时,提醒一些长期投喂流浪动物的爱心人士,可能会因为这种投喂行为与流浪动物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进而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流浪动物,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它们送往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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