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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泰公积金〔2017〕124号)

来源:泰安日报 2018-01-19 11:40   https://www.yybnet.net/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泰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当地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均可个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1、在本市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进城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2、个体工商户;3、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汇缴、核算、提取和使用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1、填写《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本地或外地《户口簿》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5、本人在当地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证明。

第五条 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者,不得重复设立账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0日前将缴存额足额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委托银行专户。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符合《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有关规定,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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