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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无法确认施工方主张工程款能否获得支持

来源:淄博晚报 2018-12-08 16:19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2012年,被告一某某建设集团与烟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一某某建设集团承包建设烟台某小区住宅楼12栋。之后,被告三唐某以被告二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名义与被告一签订3号楼、4号楼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二某某建筑装饰公司承包烟台某小区住宅楼3号楼、4号楼的施工任务。之后,被告三唐某以被告二某某建筑装饰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王某签订工程分包协议,将3号楼分包给原告王某负责施工。原告王某按照分包协议约定组织人员进驻工地施工,因被告三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停止施工,因涉案工程未施工完毕,所以没有组织验收。后唐某又与他人签订施工协议,继续由他人施工建设。因原告王某再三索要工程款未果,遂将被告一某某建设集团、被告二某某建筑装饰公司、被告三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30万元。

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案中,原告作为自然人,未取得建筑装修施工资质,被告唐某借用某某建筑装饰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王某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为无效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原告仅施工部分涉案工程,未按约定施工完毕,原告主张的工程量无法确定,且施工工程亦未进行验收,其要求的工程款证据不足,难以确定。所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可待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确定并经验收合格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万元的诉求,因为未提交证据证实,没有获得法院支持。被告唐某代表某某建筑装饰公司与原告签订分包协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担。被告唐某借用某某建筑装饰公司资质与某某建设集团签订的分包协议、被告唐某以某某建筑装饰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王某签订的转包协议均为无效协议。

本案原告未将约定的工程施工完毕,且双方也未就已施工工程进行结算,因原告停止施工后,被告又让案外施工队进驻施工,故本案无法通过现场勘验确定工程量,且原告施工工程也未进行验收,故原告诉求的工程款无法计算,其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主张工程款。在此提醒,建设工程的施工方在进行建筑施工时,应与合同相对方通过签证、函件等方式明确固定工程量,尤其是工程未完工情况下停止施工并撤场,更应注意对施工现状、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据进行固定,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张景远律师

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07062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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