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记者 张漫
核心
提示
●买方没有看房就支付全款的不合常理行为;
●房产中介单位已查实未经工商登记;
●买主支付购房款方式与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不符;
●价格属于不合理低价
依据多种因素,法院一审认定:卖主江强与买主黄占明夫妻明知该房屋存在产权争议,仍以不合理低价买卖该房屋,其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房屋共有人王莹的利益,因此判决购房合同无效。
买卖房原本是件平常事,而这样一套二手房,让两家人都“很受伤”,进行了近一年的诉讼,两方仍旧各执一词,纠纷有可能继续下去。
黄占明(化名)花50万元从江强(化名)手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97.4平方米的二手房,2012年4月1日,黄占明拿到了房产证去收房,可是,江强的前妻王莹(化名)告诉他这套房子属于她和江强共有,只是江强一直没有协助王莹办理房屋1/2产权登记。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江强与第三人黄占明夫妻明知该房屋存在产权争议,仍以不合理低价买卖该房屋,其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因此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房屋的产权登记应恢复原状。
买主黄占明:收房那天,才晓得房子的内情
“收房的那天,我才晓得王莹的存在。”昨日上午,黄占明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他是简阳农村人,今年38岁,去年3月份打算买房。后来,经妻子哥哥陈先生的介绍,他认识了二仙桥附近的一家房屋中介单位的马健(化名),马健向他推荐金沙路西巷的这套房屋。
房子近百平方米 定价50万
黄占明称,中介没有具体说是哪一户,他就自己先去了小区,请求门卫带他先看了下户型,“门卫介绍,小区只有这一栋楼是商品房,所有户型都是一样的。当时很满意。”
去年3月28日,黄占明在马健在场的情况下,与房主江强见了面,在房管局查询档案发现,该房屋有抵押贷款,解除之后即可交易。随后,他和江强就价格进行了商议,最终定价50万。去年3月31日,黄占明与江强经由中介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即,他向江强的债权人支付了26.2万元,又转账给江强20.8万,现金支付2.7万元。之后,黄再次查询了档案,发现房屋已无抵押状况。4月1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黄占明领到了房产证。
去年4月1日,黄占明第一次来到该房屋。据他称,当他用江强给予的钥匙开门时,门居然被人从里面打开了,出来的是那个门卫,说这套房子是女主人托他看管的。随后王莹赶来,拿出一份法院判决书,表明房子是两人共有。“当时我才知道房子的内情。”黄占明说。
买房已一年 一天都没住过
房子已经买了一年多,现在,黄占明一家仍旧住在出租房里,新房一天都没住过。原本协议上写明需支付中介费2.5万元,他也只支付了8000元。成都商报记者联系到当时的中介人员马健,他已不再从事中介工作,他称,这套房子的权属情况,他也并不知情。他曾上门看房,但没有进到房间里,“因卖方说房子租出去了,不方便进屋。”
2012年4月11日,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查封该房屋,在执行过程中,黄占明夫妻以其已购买该房屋并过户在其名下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当年5月28日,法院作出裁定书,认为房屋存在权属纠纷,驳回了异议申请。一年来,两家争执不下。
卖主前妻:有人来撬门,才晓得房子又被卖
“直到他们来撬门,我才晓得这套房子又被卖了”,王莹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她称,去年4月1日那天的情况,并非如黄占明所说,他不是在用钥匙开门,而是在撬门。她称,当时黄占明带了新的门锁准备更换,还态度蛮横地叫嚷:“王莹,这套房子已经不是你的了,以后你不能在这里住。”她认为,既然黄喊出了她的名字,就早已知道她的存在以及房子的情况。
卖主前妻提出三点疑问
王莹坚持认为是黄占明夫妻伙同前夫,来欺诈自己的财产。她提出几点疑问:
首先,黄之前从未实地看过房。王莹认为,房屋出租也不影响看房。
其次,中介“简阳市蜀居房产”,经法院查明,简阳市工商管理局并没有它的工商登记信息;同时,黄在付款之后,江强出示的收据写明:“收到陈某某购房金”,让她觉得可疑。
再次,这套房子以50万元的低价成交,确实不太合理。而去年3月31日,黄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以此房屋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个人房地产贷款44万元,在填写的《个人房地产贷款申请表上》记载房屋交易总价74万元,评估总价76万余元。
此房2007年就被卖过一次
王莹称,这套房屋已经不是第一次被前夫卖了。2006年7月29日,她与前夫江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这套房屋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处理。2007年她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江强缺席审理。当年10月12日,法院判决房屋两人各享有二分之一,该判决于当年12月27日生效。2011年,她再次起诉,要求前夫协助办理房屋产权二分之一份额的过户登记,当年11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江强协助办理。去年,江强向成都市中级法院上诉,去年2月20日,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并于3月19日将终审判决送达江强。去年3月31日,江强将房屋卖给了黄占明。
王莹告诉成都商报记者,2007年11月14日,江强曾伪造她的签名办理委托书和公证书,三日后将该房卖给了他人,并于次年3月办理了过户手续,公证处于2月28日撤销公证。王莹、黄占明均表示,现在已联系不上江强。
法院据四大理由判决:
买主与卖主属恶意串通
依据买方没有看房就支付全款的不合常理行为;房产中介单位已查实未经工商登记;买主支付购房款方式与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不符;价格属于不合理低价等多种因素,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强与第三人黄占明夫妻明知该房屋存在产权争议,仍以不合理低价买卖该房屋,其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房屋共有人王莹的利益,因此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房屋的产权登记应恢复原状。并于2013年6月13日下达了判决书。
买主不服气 准备上诉
对于法院的判决,黄占明不服气,他准备上诉。“房产证上都是我的名字了,为何房子不是我的?”对于王莹提出的质疑,黄占明觉得并不能证明自己与江强串通。他称,当时自己确实图便宜,但他想到江强有债务在身,以为是对方催债,导致江强不得不将房子“贱卖”。那个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介单位,他称是自己卖房之后,该中介资质才因为某些原因被吊销。至于为何江强开出的收据上是陈某某的名字,他解释,陈某某是自己妻子的哥哥,自己买房大部分的钱都是向他借的,只是碍于亲戚关系,没有签订借条。他认为,自己已经看了相同的户型,而且也看了江强的房产证,查了档案,理所当然没有任何疑虑地就将房子买了下来。而之所以在买房之后立即办理抵押贷款,他称,是因为自己买房款项中有45万都是向亲友所借,想办理贷款尽快还钱给亲友。
律师说法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称,夫妻离婚后,法院若判决房屋归双方共有,如果其中一个共有人有意出售房屋,必须经得另一位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不被侵害。
如果其中一方擅自将房子出售,而买房人属于善意取得,也就是说,买房人在买卖全过程中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该房屋,处于主观无过错状态,则合同有效。但如果买方在买卖过程中处于知情状态,其行为属于与卖方恶意串通,侵害另一名共有人的合法利益,可提起诉讼,要求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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