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了B2驾照的彭刚,去年驾驶拖拉机与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致对方驾驶员死亡。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经青羊法院审理判决,该司机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免赔。
去年5月21日,B2类驾驶员彭刚驾驶大中型拖拉机,搭乘另外三人行至简阳市五星乡场镇时,与王丽(化名)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丽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彭刚承担主要责任。
此后,彭刚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额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23万元。
事后,彭刚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索赔被拒,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交强险赔偿金11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金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5万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称,彭刚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故请求法院驳回彭刚的诉讼请求。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彭刚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付。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作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的侵权人,需承担终局性的赔偿责任,彭刚赔偿后,不享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此外,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也只是从保护受害者人身权利出发,是一种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青羊法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绵阳交警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张丁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仅以“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理由,认定肇事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而是要结合具体事故的情形、对方的违章情况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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