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简阳市山区的周大云,2013年4月到渠县从事塔吊安装工作。2014年7月,周大云在安装塔吊时,不幸从高处摔落在地,因流血过多,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件看似普通的工伤死亡案件,索赔之路却异常坎坷。
工伤死亡本是不幸,然而在其身后,还有一大家人需要他供养。周大云家中有3个年过三十有聋哑残疾且未婚的哥哥。父母均年过七旬,父亲因尿毒症长期吃药,母亲因心脏病长期卧床不起。周大云上门与妻子高秀结婚,育有两个孩子,长子15岁,女儿9岁,均在校读书。
看起来,这是一件普通工伤死亡案件。然而,真正处理的时候,却并非想象的那样容易。周大云妻子及亲友十多人找到了塔吊所有人郑大江要求赔偿,在协商过程中,针对周大云的实际情况,亲属们要求施工方赔偿150万。郑大江提出周大云死亡系自己未系安全带不小心引起,也有一定责任。周大云虽是自己雇请,但自己没有法人资格,赔偿标准只能按雇员死亡赔偿标准计算,只同意赔偿25万元,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循环关系互推责
召集一起求解决
周大云的死亡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索赔吗?郑大江所有的塔吊挂靠在A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与郑大江签订租赁合同。周大云系郑大江招来安装塔吊,但其工资是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A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具备相应资质的用人单位,周大云虽未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塔吊安装、使用作业是由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
本案如果通过仲裁、诉讼,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解决。周大云家住在外地,亲属们在渠县久待经济上受不了,家中事情又无法照看。亲属们觉得索赔无门,一气之下来到工地,将工地大门封堵。
鉴于这种情况,调解员争取到当地党委政府予以协调,将郑大江、A房地产开发公司、B建筑公司相关人员召集到一起,对《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条逐款地对双方进行讲解,并耐心地做思想开导工作,讲明事故处理的依据、原则,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吵闹声仍是此起彼伏。
关系定性是关键
分歧缩小见希望
周大云与A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受郑大江指派为B公司承包建设的工程安装塔吊,B公司又是A公司开发的房地产的承建商。几方在争议后,均认同整个案件定性为工伤死亡案例。那么主体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周大云与A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理应按照该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但是,从整个案例中的关系构成来看,其他两方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如何划分,是以三方自行协商为主。
对于工伤死亡赔偿案例的具体项目,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调解人员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来计算的。两种计算方式最终确定的数额差距并不大,将交通费、住宿费和务工损失等也考虑在内,既是尊重实际情况,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
最终,计算出周大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万余元,丧葬费2万余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32.5万余元,交通费1.5万元,另外施工方再主动给周大云近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金2万元,共92万元。
本案在人民调解组织的倾心调解下,经过连续16个多小时有理有据的开导和细致的法律政策解释工作,前后历时6天7夜,几方的分歧也在不断缩小,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人民调解员提醒:很多农民工朋友限于文化水平、家庭条件等客观因素,在外务工的过程中,处理很多关乎自身切身利益问题的时候,往往会表现出两个极端,要么是茫然不知所措,要么是过激反应不顾后果,这都不利于问题的最终处理。比较有效的处置方式是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或组织从中协调,如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文中人物系化名)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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