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8日经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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