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湘饭粤茶酒楼(经营者关忠华):我局依法受理的苏阳华、韦炳奋、覃锦爱、韦文明、陈海宝、莫凤艳、黎福皇、玉览孙、谭翠轻、彭柳丽、吴秀梅、潘亚英投诉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我局已于2021年8月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柳鱼人社监理告字[2021]1—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现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柳鱼人社监理字[2021]1—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责令你单位向苏阳华支付2021年1月的工资3466元,向韦炳奋支付2021年1月的工资6000元,向覃锦爱支付2021年1月的工资5000元,向韦文明支付2021年1月的工资4000元,向陈海宝支付2021年1月的工资4000元,向莫凤艳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6183元,向黎福皇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16100元,向玉览孙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8500元,向谭翠轻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4666元,向彭柳丽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3750元,向吴秀梅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4166元,向潘亚英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自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把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本局。你单位如不服以上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本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以上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以上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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