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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窗帘市场门面租赁合同》通知书

来源:南国今报 2021-09-30 14:13   https://www.yybnet.net/

柳州市和泽商业营销策划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04执1696号之四、(2020)桂0204执1697号之四及(2020)桂0204执1698号之四裁定书,我司已于2020年8月7日取得柳州市飞鹅路113-1号一层共50套商铺(房号:116-127、130-136;42-51、61-63、65;70-78、85-92)的所有权。在处置上述商铺的过程中,我司得知贵司与柳州市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了《窗帘市场门面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柳州市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商铺出租给贵司经营使用,期限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租金标准为26元/㎡。

基于以上事实,我司尊重原《窗帘市场门面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自我司获得裁定书之日起至今,多次联系贵司,欲按原合同条款内容与贵司换签租赁合同,并核算自我司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贵司应向我司缴纳的租金数额等租赁相关事宜,但一直未得到贵司任何回应,也未收到任何一笔贵司应向我司缴纳的租金。为此,我司已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登报、邮寄及现场张贴的方式,向贵司发出了《关于商洽签订新的<商铺租赁合同>及核算欠缴租金暨逾期答复则解除合同收回商铺的函》。但是,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我司仍未收到贵司的任何回复,且贵司仍未按原《窗帘市场门面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向我司支付租金。

有鉴于此,为维护我司作为上述商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有序管理上述商铺之需,根据原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司特向贵司郑重发出本通知,明确从即日起解除贵司与柳州市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的《窗帘市场门面租赁合同》。

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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