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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班梦霞)个人银行卡、信用卡或者微信号千万不要出借、出租、出售,这些行为说不准就埋下“祸根”。昨日下午,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5起通信诈骗犯罪案件,6名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领刑。
昨日下午,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集中公开宣判5起通信诈骗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亿、高某翔、黄某贵、梁某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高某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黄某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颖宜法官介绍,在南宁市政法委的牵头下,南宁市成立了“南宁绿城反诈联盟”,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是联盟单位。同时,李颖宜提醒,出租、出借个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有风险,希望市民妥善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
■部分案例
今年5月中旬,韦某亿在西乡塘区以1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卖给“老黑”(绰号,另案处理)。之后,这张银行卡于同月25日被人用于收取多名网络诈骗受害者支付的款项共计55.9905万元。
2020年12月,被告人高某翔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号从事罪犯活动的情况下,出租本人的微信号、转租他人微信号给陈某真等人(另案处理),违法所得达3万余元。经查实,高某翔本人微信号被用于通信诈骗犯罪活动。
2021年2月25日、26日,由被告人梁某杏提供电话卡20余张,被告人黄某贵操作GOIP设备,两人共同帮助陌生人远程拨打电话赚取报酬。经查,2月26日,诈骗分子利用该设备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孙某雄274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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