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 冷宏伟)备受关注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终于落地。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通知指出,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通知同时指出,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同时,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专业人士表示,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平均到每月就是200元,这相当于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居民提高了同样额度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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