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报
据新华社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7日晚联合发文,明确从今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布的消息。三部门2012年底曾联合发文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三部门最新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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