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公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用于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直接购买的理财产品限于自主风险评级为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慈善组织直接购买的债券限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政策性、开放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的企业(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鼓励投资绿色债券。慈善组织直接购买的信托产品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慈善组织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活动: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用于对冲风险的除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的投资;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本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无关的借款;违法开展保证、抵押,以及将慈善组织的财产用于与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无关的质押;将慈善组织的财产以明显不公允的价格低价折股或者出售;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参与非法集资等国家法规政策禁止的其他活动。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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