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对外开放遵循三条原则
◎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原则
◎金融业对外开放将与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在开放的同时,要重视防范金融风险,要使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开放度相匹配
2
未来几个月内落实开放措施
◎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从5月1日起把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四倍,即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从130亿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从105亿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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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底前将推出的措施
◎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
◎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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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年内开通“沪伦通”
◎经中英双方共同努力,目前“沪伦通”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将争取在2018年年内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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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宣布的开放措施顺利推进
◎已经放开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服务的限制,对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实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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