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理财专讯 昨天下午,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引起广泛讨论的CDR试点开始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CDR办法》)于昨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八章、61条。一是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二是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发行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存托凭证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三是,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四是,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发行人应该保障境内投资者,不低于境内要求的同时,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回购措施。六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法律责任,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对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据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本次意见征求稿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时间,收集和整理社会意见,然后进入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如果一切顺利,最快一个半月时间CDR就将会正式落地实施。
正在推进沪伦通拟采用存托凭证的方式
从权威渠道获悉,除《CDR办法》以外,与此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正在制定过程当中,这些规范性文件作为《CDR办法》的配套细则,将在履行行业内部征求意见后同步或者稍晚于《CDR办法》发布实施。待《CDR办法》和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之后,企业即可以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发行CDR的申报,证监会也将启动受理相关申请的工作。按照正常程序的时间推算,最快将在一个多月以后成行。
证监会表示,正在推进沪伦两地的互联互通也拟采用存托凭证的方式。
CDR是什么?
DR,即,存托凭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按其发行或交易地点之不同,DR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如美国(American)存托凭证(ADR)、欧洲(European)存托凭证(EDR),以及冉冉升起的中国存托凭证(CDR),等等。
证监会在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对CDR的官方定义是:本意见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CDR是为吸引中概股回A而专门设计的,但当前火热的“独角兽”企业同样利好,可以通过CDR和直接IPO的方式快速登陆A股。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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