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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大还是证监会令大

来源:金融投资报 2018-06-09 01:15   https://www.yybnet.net/

■贺宛男

“独角兽”和CDR是本周市场最大的热点。继周三下午证监会批准6只“独角兽基金”之后,又赶在当日深夜打包发布了9个与“独角兽”和CDR相关的文件,其中3个为证监会令,6个为证监会公告。

这9个文件最大的看点是,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即证券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这不再适用于创新试点企业。

也许有人会说,证券法所指盈利企业才能发股,是公开发行新股,而证监会9个文件主要是存托凭证(CDR)。且不说CDR从本质上同股票没有多大差别,发新股是企业融资,即将开闸的CDR也是企业融资。而且,9个文件中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提到了试点企业发行新股不再设置盈利要求。

证监会强调,文件“根据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而制定。而国办意见明确提到,试点原则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稳妥适度开展制度创新,确保试点依法依规、高效可行。”突破证券法规定的发股企业必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这算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 依法合规”吗?纵然试点企业是经过精心挑选,有量化的估值和营收标准,但证券市场遵循的是三公原则,所有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为什么绝大部分上市企业都必须有三年盈利要求,少数试点企业可以亏损上市呢?

我们不禁要问:是证券法大还是证监会令大?

资本市场理应拥抱新经济,眼看一批又一批的创新企业已经或正在筹划境外上市,而A股市场的“制度限制以及宏观改革措施尚未跟上”。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抓紧修法。可是,自从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修订草案“一读”,后因2015年股灾暂停之后,这一工作似乎就没有了下文。 (紧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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