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全浩张思源)9月26日,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召开,监管机构对于目前中小投资者服务工作进行了讨论,包括最高院、证监会、投服中心在内的各级机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进行了表态。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建议,利用目前证券法正在修订的难得机遇,推动在修法过程中对建立证券侵权事实司法鉴定机制作出必要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呼吁尽快制定更加细致、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
截至2018年8月底,投服中心共持有3533家上市公司股票,累计行权4757次(场),持股行权向深度广度拓展;登记纠纷案件6621件,调解成功3175件,投资者和解获赔金额6.71亿元,专业调解能力不断增强;提起12起证券支持诉讼和股东诉讼,投资者诉求总金额达6000余万元。
投服中心呼吁制定《投资者保护条例》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资本市场成立28年来,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基本法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
但我国资本市场的立法仍然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除了《期货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之外,最为明显的是涉及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上不健全。徐明提出,目前的法律的状况与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地位和重要性不相适应。
虽然对投资者的保护在法律层面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中有所规定,但均较为粗略且并非针对投资者保护本身的,目前的规定较为零散,不系统、不全面。
徐明认为,除最高层级的法律之外,在次一级的行政法规层面应对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进行较为系统的专门性规定,即应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中介机构监管条例》和《投资者保护条例》,三个条例三位一体,彼此作用,更能使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彼此衔接、由粗至细、由原则到操作,梯度发展,在资本市场参与主体方面形成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关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正在修改的我国《证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专章,证监会也出台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一系列投资者保护的部门规章。但在总体上,这些制度规定阶位不高、层级有限。
徐明认为,在法律对于投资者保护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专门的投资者保护行政法规十分必要。《条例》的制定要注重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法律逻辑。要按照总则、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的适当性、相关参与人的义务、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救济、附则的逻辑,紧紧围绕着投资者及其保护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展开。
需考虑专家陪审和专家证人制度设计
除了呼吁制定专门法规外,最高院专业人士提出了证券民事诉讼的相关改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在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方面,可考虑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减轻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负担,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义务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充分发挥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职业作用,探索在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在解决人民法院认证难问题上,刘贵祥认为,需要考虑专家陪审和专家证人的制度设计。在专家证人的程序设计方面,进一步细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使得案件审理所涉及的会计、审计、投资理论、金融工程等多学科的专门知识能够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得以充分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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