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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调整 名下有两套及以上自住房屋的以及个人征信报告中合计已有一次及以上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

来源:济宁晚报 2018-09-27 09:4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满广宇通讯员桂洋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9月28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按照规定,名下有两套及以上自住房屋的,以及个人征信报告中合计已有一次及以上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18年9月28日起执行,商品房(一手房)依据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存量房(二手房)依据契税缴纳时间,在2018年9月28日(不含)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现行贷款政策执行,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属于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则增加认定房屋套数的条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合计有一套自住住房(除当次交易房屋外)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以下情形将不得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属于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依据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除当次交易房屋外,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本次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属于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合计已有1次及以上商业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及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房产主管部门

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指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购房所在地的房屋套数证明,已出证确权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为准,已网签备案未出证确权的房屋以房产交易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为准。

此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得第三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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