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杨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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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合作或将“松绑"。
近日,各地银保监局向辖区内各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其次,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不过,保险资金仍然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在此之前,原中国保监会2014年5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对比新规和此前的版本,“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和“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一项成为最明显区别,如何界定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也一直是行业最为关注的焦点。
2012年《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为信托与保险的合作奠定了基础,信保合作的序曲正式拉响。目前,信托和保险合作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保险金信托模式,另一类是保险资金配置信托模式。
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日前发布的《2018-2019保险资产管理业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合计占总投资资产的9.1%,在保险机构可投的各类金融产品中占比最高。66%的保险公司已投资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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